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治理,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
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司经营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
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或不良影响,应予追究个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
出席或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
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三)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
(四)管理不作为,其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违
反《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明知上述情形,给予纵容、包庇和袒护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或授权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的;
(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相关规定,导
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
司形象的;
(九)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本人
及其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持股变动相关规定,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销售、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
私舞弊、接受商业贿赂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
物,挪用公司资金等非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使用资金、
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
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
第六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扣发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解任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赔偿公司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应当承担全部经济责
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责
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不可抗力、意外或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的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的;
(六)内部问责工作小组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
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事件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
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
报人的;
(四)多次被问责且拒不改正的;
(五)内部问责工作小组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设立问责工作小组,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
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问
责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成员
及董事会秘书任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问责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内部问责程序的发起、调查核
实、作出决议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 3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
董事长的问责,由 3 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
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 3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除总经理以
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董事长或 3 名以上董事提
出。
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问责,由公司总
经理提出。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责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工作小组递交问
责申请材料。问责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问责程序,组织内部审计部或相关部门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
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部或相关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情况疑
难、复杂的,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给问责工作小组。问责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证
据。不得弄虚作假、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涉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涉及的全部调查笔录、证据材料、问责决定
书等相关档案应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小组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按时召开会议做
出问责处理决议。问责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须由问责工作小组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包括亲自或书面委托出席)方为有效。问责工
作小组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问责工作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为有效。被问责人系问责工作小组成员的,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在问责工作小组对被问责人作出问责决议前,问责工
作小组应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问责工作小组在作出问责决议后,被问责人对此有异
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问
责工作小组申请复核。问责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
被问责人的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影响问责决议的执行。
问责工作小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所认定的问
责事实,对相关当事人实施问责措施的,不再执行申辩或者复核程
序。
第二十条 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
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应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二十一条 问责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被问责人的身份、职务,将
问责决议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
执行。独立董事有权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
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