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
(2026)0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912 号)同意,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光迅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0,889,286.00 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167.55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499,999,869.3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5,211,875.96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应付保荐及承销费(含税)12,499,999.48 元(承销及保荐
费含税总额 13,999,999.48 元,发行前已支付 1,500,000.00 元)后,共计 3,487,499,869.82
元,已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划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2026 年 5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
(2026)第 420C00014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规则》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 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人民币元)
武汉光迅科技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
份有限公司 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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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
山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
果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
湖支行
近日,公司会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瑶、张兴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
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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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5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上述
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