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
及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
单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
名单及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暨作废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审核(该“解锁期”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以下简称“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
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公司本次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归属的 35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
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条件已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35 名激
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对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 48.20
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依据相关规定为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52.6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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