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
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及 2026
年 4 月 28 日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6 日的《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A 股《股东
会通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6 日的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通告》以及 H 股通函(以下
简称 H 股《股东会通告》及 H 股通函);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
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刊登了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6 日的 A 股《股东会通知》,
并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6 日的 H 股《股东会通告》及 H
股通函。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青岛银行总行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景在伦董事
长主持。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 A 股《股东会通知》、H 股《股东会通告》及 H 股通函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本次股东会 A 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7,041,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593493%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2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0,956,14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9725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A 股中小投资者)共 2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869,075,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77265%。
综上,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3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本所律师及公司全部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
以确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H 股通函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不得质押和出借。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等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事会工作报
告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务决算报告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润分配方案
关于聘请青
岛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部审计机构
及其报酬的
议案
关于选举张
世兴先生为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
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额度
的议案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联交易专项
报告
关于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资本规划的
议案
关于向青岛
市青银慈善
基金会定向
捐赠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
事 会 决 定
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青
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工
资总额管理
暂行办法》的
议案
关于制定《青
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
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
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议
案
关于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
管理人员薪
酬清算的议
案
关于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
份一般性授
权的议案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关于聘请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
度外部审计机
构及其报酬的
议案
关于选举张世
兴先生为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青岛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联交易预计额
度的议案
关于向青岛市
青银慈善基金
会定向捐赠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
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青
岛银行股份有
额管理暂行办
法》的议案
关于制定《青
岛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办
法》的议案
关于《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董
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
案》的议案
关于青岛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清算的议
案
上述议案第 15 项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第 6 项《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度的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回避表决的股东为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尔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曼尼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工装研制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
总公司、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陈霜。
上述议案第 9 项《关于向青岛市青银慈善基金会定向捐赠的议案》涉及关
联事项,回避表决的股东为陈霜。
上述议案第 14 项《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清算的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回避表决的股东为陈霜。
相关数据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