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我们作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一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翁晓翔先生的提名程序合法、合
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履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相应能力。我们同意翁晓翔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杨德红、计安平、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