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文杰律师、高秉政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福建浔兴拉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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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
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乌漏沟东工业区公司二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丁朝泉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92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209,057,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395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
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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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6,462,68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71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94,60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
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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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98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65%;反对1,98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6.5899%;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6%。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06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40%;反对1,98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6.358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4%。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983,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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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0570%;反对1,99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6.8789%;弃权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41%。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98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31%;反对1,99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6.8596%;弃权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3%。
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010,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15%;反对1,969,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9154%;弃权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1%。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983,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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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6%;反对2,06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50%;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5%。
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993,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4463%;反对1,98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6.5590%;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7%。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008,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37%;反对1,970,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9616%;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7%。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001,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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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78%;反对1,978,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6.2391%;弃权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审议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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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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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杨文杰
高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