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46-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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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46-5号
致: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
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
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69 号”《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
求及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
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此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
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
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问询函》问题 1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规
定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进展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募投项目用地取得
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局的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募投项目用地已履行的程序及进展情况。
发行类第 6 号》“6-4 土地问题”的规定,分析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核查结果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智造项目、高端芯
片测试设备及前沿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
研发及产业化智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智造项目已纳
入龙华区重点产业项目并明确了初步用地方案,详见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研发产业化智造基地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具体如下:
项目用地情况 具体内容
用地规模 ≤11000 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用地功能 普通工业用地(M1)
建设规模 计容建筑面积≤41800 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土地供应方式 “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
土地使用权期限 三十年
意向用地单位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府规〔2025〕1 号)及《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经
遴选为重点产业项目后,规划和自然资源派出机构将根据审定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
案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委托土地交易机构组织土地交易,竞买申请人
可凭竞买资格条件审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说明,截至目前为止,该项目正处于按
遴选方案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阶段,在出让方案审定后,深圳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将立即启动土地挂牌出让程序,发行人符合该项目用地的竞买
资格条件,届时可凭竞买资格文件依法依规参与竞拍并竞得该宗土地,该宗土地出让
工作暂无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根据发行人目前实际准备情况的合理预估,发
行人预计不晚于 2026 年 6 月底完成相关流程,该项目用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研发及产业
化智造项目已明确初步用地方案,发行人正在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用地取得程序,土
地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相关要
求。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股份
数量上限及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前: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8,203,526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
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295,9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将用于: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金投资金额
半导体存储
测 试 设 备 研 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产业化智造项目
智造项目 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技术研发项目 38, 124.00 38, 100.00
小计 82,220.00 82, 100.00
合计 301,020.00 295,900.00
调整后: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8,238,446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
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285,658.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将用于: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投资金额
半导体存储 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产业化智造项目 44,096.00 39,468.00
测试设备研
智造项目
小计 82,220.00 77,568.00
合计 295,310.00 285,658.00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重大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案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与适用”,发行方案重大变化事项包括:1. 增加募集资金数额;
所有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总量,也包括增加个别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数量;4. 其他可
能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
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为根据发行人股本变化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并调减募
集资金总额,因此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属于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会议文件、公告文件并经查验,鉴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属于发行
方案重大变化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发行人履行了以下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
关决策程序:
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股份上限进行了调整。
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
了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本次发
行方案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方案调整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月云
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