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
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对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将募集资金总额由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发
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公
司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并结合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了《深圳
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稿)》。经核查,该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预案(二次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公
司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并结合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了《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经核查,
该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符合相关政
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
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公
司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并结合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了《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经核查,该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进
行了认真分析,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未
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公
司相应修订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形成了《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
次修订稿)》。经核查,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公
司结合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了《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经核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
科技创新领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亮明、陈美汐、邓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