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第二次调整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
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的第二
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该预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该报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公司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二次修订稿)》,该报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
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
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