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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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 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6-027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8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栋一楼大会议室。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178,108,26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6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8,513,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7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19,594,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01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6,061,6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34,39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4,02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418%。
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温其东先生、陈君柱先生、曾亚敏女士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参
加。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93,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 1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93,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8%;
反对 1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93,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 1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93,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 1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93,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 1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93,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 1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93,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 1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1,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张宇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钧锷先生、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金美好星宇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和陈松辉
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1,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05%;反
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6%;弃权 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1,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8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李丹虹律师、许涛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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