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泉为: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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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6-058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2,848,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2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26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2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579,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8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3,243,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02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6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4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1,579,05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9868%。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44%;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份总数的0.77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44%;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份总数的0.77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44%;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份总数的0.77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75%;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2.3676%。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93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廖嘉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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