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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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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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
北街 9 号双喜广场 2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86,001,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33,432,4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0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2,569,43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7 名和高级管理
人员 6 名,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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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经 2 名计票人计票、2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28,530,12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7%;
反对股数 48,390,99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1%;
弃权股数 9,080,8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2%。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7%同意,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26,255,77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72%;
反对股数 53,067,84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1%;
弃权股数 6,678,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7%。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72%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496,563,3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数 53,067,84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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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股数 6,678,3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28,746,73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5%;
反对股数 48,252,9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1%;
弃权股数 9,002,25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4%。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5%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499,054,3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数 48,252,92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9,002,255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3%。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24,726,81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8%;
反对股数 53,029,52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3%;
弃权股数 8,245,58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9%。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8%同意,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22,547,80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63%;
反对股数 54,849,23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0%;
弃权股数 8,604,8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63%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492,855,4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数 54,849,23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8,604,882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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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24,222,66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反对股数 53,237,14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8%;
弃权股数 8,542,11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4%。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同意,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32,866,07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3%;
反对股数 46,770,04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8%;
弃权股数 6,365,8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9%。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3%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03,173,6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数 46,770,04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6,365,8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4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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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 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董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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