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3 证券简称:苑东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6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总股本 17,653.2256 万股的 0.45%。其中,首次授予 65.00 万股,约占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37%,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8.7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
的原则,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苑东生物深耕医药行业,坚持以研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公司在稳固经营
基本盘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由仿到创的战略转型,持续布局新分子实体与前沿技
术管线,目前处于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本次股权激励面向公司创新药研发体系
核心骨干员工,旨在构建创新药研发骨干与企业长效利益共享机制,引导核心研
发团队锚定战略目标,充分调动积极性,激活公司创新转型的内生动力。同时依
托本次激励优化薪酬结构,完善激励体系,实现员工个人成长与公司经营发展深
度协同,稳固并吸纳优质研发人才,为公司转型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
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
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
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
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来源系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
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公司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截至 2025 年 2 月 14 日,
公司已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3,689,002 股,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截至本草案披露日,公司回购股份账户的
股份余额为 2,179,346 股。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7,653.2256 万股的 0.45%。其中,首次授予 65.00 万股,
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37%,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总额的 81.25%;预留授予 15.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的 0.08%,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8.7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时点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2025 年 4 月 28 日以 23.20 元/股的价格向 32 名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时点公司股本总额的 0.13%。
(二)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2024 年
至“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占过户
时点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创新药
研发体系核心骨干员工,包括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系核心骨干员工,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1,480 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1)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创新药研发体系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核心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权
序 划草案公告时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益总额的比
号 公司总股本的
(万股) 例
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核心技术
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创新药研
发体系核心骨干员工(13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65.00 81.25% 0.37%
三、预留部分 15.00 18.75% 0.08%
合计 80.00 100.00% 0.4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但调整后
预留权益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
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
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的,限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2.3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2.3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1.09 元的 50%,即 25.55 元/
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8.62 元的 50%,即 29.31
元/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4.51 元的 50%,即 32.26
元/股。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3.44 元的 50%,
即 31.72
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相同。
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 对应考 目标值 触发值
期 核年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0%
第一 2026 年度,创新药启动 5 项新
个归 2026 年 的临床试验或达成 1 项 BD 交
新的临床试验
属期 易
第二
动 12 项新的临床试验或 2026- 启动 10 项新的临床试验或
个归 2027 年
属期
交易 项 BD 交易
第三
动 22 项新的临床试验或 2026- 启动 18 项新的临床试验或
个归 2028 年
属期
交易 项 BD 交易
注:1、上述“启动新的临床试验”指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默示许可后,正式启动首例受试者入组的临床试验
项目;同一新药不同适应症、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试验阶段(如Ⅰ/Ⅱ/Ⅲ期)、不同治疗方案启动的临床
试验分别计数。2、上述达成“BD 交易”指公司处于各研发阶段的创新药产品完成对外授权并签署交易协
议。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
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6 年第三季
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7 年-2028 年
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 对应考 目标值 触发值
期 核年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0%
第一
动 12 项新的临床试验或 2026- 启动 10 项新的临床试验或
个归 2027 年
属期
交易 项 BD 交易
第二
动 22 项新的临床试验或 2026- 启动 18 项新的临床试验或
个归 2028 年
属期
交易。 项 BD 交易。
注:1、上述“启动新的临床试验”指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默示许可后,正式启动首例受试者入组的临床试验
项目;同一新药不同适应症、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试验阶段(如Ⅰ/Ⅱ/Ⅲ期)、不同治疗方案启动的临床
试验分别计数。2、上述达成“BD 交易”指公司处于各研发阶段的创新药产品完成对外授权并签署交易协
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和“E”五个等级,届时依据限制
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年
度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深耕医药行业多年,始终坚持以研发创新驱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稳固经
营基本盘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实施企业创新转型战略,加快推进公司“由仿到创”
的发展转型,加大新分子实体及前沿技术管线布局力度。现阶段公司处于创新转
型的战略攻坚期,亦是发展质量跃升的关键阶段。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创
新药研发体系核心骨干员工,选取创新药临床试验数量、对外授权数量作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其中创新药临床试验数量可真实反映公司创新药研发进展情
况,对外授权数量能够有效体现公司在研创新药产品的技术价值与市场竞争力。
考核指标的设定紧扣公司创新转型战略目标,同时充分考虑到了被激励对象岗位
工作性质,有助于激发员工积极性,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
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
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
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实并发表意见。
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且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当批次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
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董事会审议通过。
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
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6 年 5 月 28 日
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
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股票收盘价)。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期、2 年期、3 年期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6 年 6 月底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
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则需摊
销的首次授予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首次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
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
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税及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
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
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
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
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
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
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
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费。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继续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
费。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
税费。
(1)激励对象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
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归属;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
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十三、 上网公告附件
(一)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三)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
(四)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五)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