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0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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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
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
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三雄极光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
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
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
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度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的《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董事会于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股东张宇涛持有公司股份 46,702,72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2%,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
地埠工业区蔡新路293号D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宇涛先生主持。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下午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5 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 19,594,8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14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93,6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93,9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93,6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93,6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93,6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93,6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93,6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6,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6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41,098 股 , 占 本 议 案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3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87,164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北京市君合(广州)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李丹虹
                                   许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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