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 A 座 22-23 楼邮编:230071
电话(传真):0551-65271222,0551-65271333 网址:www.zhongyinlawyerhf.com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银(合)法意字 2026 第 0106 号
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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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后提交
(https://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会议通知均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4: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 8 号公司行政
楼一楼会议室八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邓帮武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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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 92,610,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1,204,758 股的 57.449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 9,010,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5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0%;
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40%;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5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0%;
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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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40%;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5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0%;
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40%;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45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38%;
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5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29%;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拟使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55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
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5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29%;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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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92,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8%;
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892,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098%;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5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9%;
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5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29%;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5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0%;
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40%;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增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55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
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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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5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29%;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7,348,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011%。
表决结果:唐玉霖先生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7,348,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002%。
表决结果:朱宁女士当选。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
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同时作为与相关议案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均已回避。综上所述,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
度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娄丹洁 徐永
经办律师:
徐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