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0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88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及因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
通数量为 11,415,1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954%;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2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43,334 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173,334 股,
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77,541,79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77.407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2,631,536 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 22.5924%。
计 5,594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277,754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107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4,096,110 股。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
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共计 2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725,000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
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173,334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
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8,16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8.05%;有流通限制
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2,009,9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95%。本次
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及因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44.09 元/股,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
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 4 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1,442,9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3885%,其
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1,415,1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954%。该部分限
售股的锁定期即将届满,并于 2026 年 6 月 1 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万世平、万正元、LI SHUANG、常州凯洲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
内容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
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
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
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
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2)股份减持承诺
“本人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人
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申报、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基础上,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
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
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其他减持
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人未履行
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或薪酬等款
项。”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
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
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
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
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1)股份限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公司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公司授权公司按照本公司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
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公司应将违反股
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2)股份减持承诺
“如本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程序、
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申报、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基础上,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公司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
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其他减
持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应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公司
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等款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
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
其进行违规担保。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为 11.3954%。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备注
(股) (股) (股)
合计 31,442,934 31,442,934 11,415,134
注 1:鉴于万世平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万世平先生共持有公司
股份 25,063,734 股(含二级市场直接增持 10,800 股)。本次解除限售后,万世
平先生 2026 年度可减持额度为 6,265,934 股(含二级市场直接增持 10,800 股),
故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25,052,934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6,255,134 股,
其余均为高管锁定股。
注 2:鉴于万正元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万正元先生共
持有公司股份 1,640,000 股(含二级市场直接增持 5,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后,
万正元先生 2026 年度可减持额度为 410,000 股(含二级市场直接增持 5,000 股),
故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1,635,0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405,000 股,
其余均为高管锁定股。
注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
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
形。
注 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的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2,009,934 31.95 -11,415,134 20,594,800 20.56
首发前限售股 31,442,934 31.39 -31,442,934 0 0.00
高管锁定股 567,000 0.56 +20,027,800 20,594,800 20.5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8,163,400 68.05 +11,415,134 79,578,534 79.44
三、总股本 100,173,334 100.00 0 100,173,334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
准。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