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5 证券简称:楚天高速 公告编号:2026-038
公司债简称:25 楚天 K1 公司债代码:242698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抗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申请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3,123,288 元(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及其他
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后,公司已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全资子公司投资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汉市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鄂武检民监〔2026〕66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天睿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熙合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高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对
天风天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4 年 9 月 9 日,投资公司收到东湖高新区法院
(2023)鄂 0192 民初 10368 号《民事判决书》,东湖高新区法院以被告天风天
睿公司非《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
的合同相对方、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
请求。2024 年 9 月 23 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1 月 28 日,投资公司收到
武汉市中院(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院以天风天
睿公司履行指定义务即已经完成其合同义务、保证约定不明为由驳回投资公司上
诉,维持原判。2025 年 5 月 14 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5 年 8 月 27 日,投资公
司收到湖北省高院(2025)鄂民申 3284 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院驳回投
资公司的再审申请。投资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于
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3-034、2024-040、2024-051、2024-058、2025-
(鄂武检民监〔2026〕66 号)。
(三)《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
武汉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投资公司的监督申请。武汉
市检察院认为,虽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与《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承接关联性,但两份协
议书的签订主体和内容是不同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是投资公司与
天风天睿公司签订的,约定了天风天睿公司要承担的购买义务由天风天睿公司履
行或其指定的机构履行,天风天睿公司指定了武汉熙合公司履行,其指定义务已
经完成即其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使案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
定天风天睿公司有义务保证指定机构完全履行购买义务,但是该保证的具体指向
并不明确,无法确定天风天睿公司对指定机构不完全履行购买义务应承担何种性
质的责任。武汉熙合公司受天风天睿公司指定与投资公司签订《睿海天泽咸宁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天风天睿公司并未参与该
协议的签订,不是该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则该协议不可能为天风天睿公司设定
合同义务,该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是针对武汉熙合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
为,因此投资公司要求天风天睿公司支付案涉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没有充分的事
实及法律依据,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计处理,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投资公司将持续依法主张权利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以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合法利益。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