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0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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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六月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次临时股东会期间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江苏
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按照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办
法办理参会手续,证明文件不全或手续不全者,谢绝参会。
     二、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质询权、表决权和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有关信息等
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三、股东会设股东发言议程。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需填写
“股东会发言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登记。股东发言由会议
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的位置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会的主
要议案,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建议不超过 3 分钟。股东发言时,应
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姓名。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
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的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全部回答问
题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
机密以及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问题,公司有权拒绝回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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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在议案右边的“同意”、
“反对”和“弃权”中任选一项,选择方式应以在所选项对应的
空格中打“√”为准,不符合此规定的表决均视为弃权。
  五、会议的计票程序为:会议现场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作为计
票人及监票人与见证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
的有效性后,监督统计表决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六、股东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确保
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
音、震动状态。
  七、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会议现场个人录音、
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者侵犯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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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6 月 5 日 14:0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6 月 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万金路 588
号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利平先生
   四、参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正式开始,介绍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介绍参会人员情况。
   二、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三、宣读有关议案:
主板上市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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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议案》;
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案)>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险的议案》;
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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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回答问题。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见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与会人员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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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推动公司全球化战略深入实施,面向国际资本市场拓宽
融资渠道,构建多元化资本运作平台,持续增强资本实力和综
合竞争力,加速海外业务拓展,完善境内外协同发展格局,进
一步夯实公司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公司计划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H股),并申请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
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公司本次H股上市符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
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H股上市将在
符合香港法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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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
称“香港证监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备案、审核或
批准。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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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订了本次H股上市
的具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上市地点
   全部公开发行的H股(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
上市交易。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普通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
关决议之日起二十四个月)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
次H股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
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
发售,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售普通股。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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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
《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以离岸交易方式进行的美国境
外发行;(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或
备案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五)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
例、最低自由流通量比例等监管规定(或获豁免)的前提下,
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与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
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其代表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选择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
数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发行规模、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
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
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
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
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境内外监管部
门、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六)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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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和境内外资
本市场的情况,按照国际惯例,根据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
用市场化定价方式,最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和整体协调人根据法律规定、监管
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七)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
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外(为本方案之目的,“中国境外”包含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
投资者以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
内合格投资者,包括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公众投资者,以及参
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证券投
资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
构审批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八)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初始比例
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上
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综合考虑届时保荐人、整体
协调人及相关中介意见而厘定。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
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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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
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仍会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新上
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发出的应用指引指定(或获豁免)
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
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
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
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
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
和更新中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
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及/或分配
机制下的指定分配百分比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
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及/或重新分配后,如适用)来决定。
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
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
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
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
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
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
           、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引入H股基石投资者的资质和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届时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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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
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
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
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本次H股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
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九)筹资成本
   预计本次H股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
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
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合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
印刷商费用、股份登记机构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上市申
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十)发行上市中介机构选聘
   本次H股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
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
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公司境内外律师、承销商境内外
律师、数据安全律师(如需)、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
印刷商、合规顾问、(联席)公司秘书、ESG顾问、财经公关公
司(如需)、路演公司(如需)
             、收款银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背调机构、出口管制律师(如需)、诉讼查册机构、海外律师
(如需)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除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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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
会及/或其授权人士选聘本次H股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
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
   (十一)承销方式
   本次H股上市由整体协调人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
况、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上述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需完成中国证监会对本次H股上
市的备案以及履行香港联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程序后方
可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
司股东会授权其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
整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发行方案。
   上述议案为分项表决议案,并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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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取得本次H股上市的有关备案或审核批准后,公司将根据H股招
股说明书及H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如有)所载条款及条件,在
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及/或其
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符合资格的境外专
业机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投资者发行及配售H股并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H股上市后拟转为境外募集股份
有限公司,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
众公司。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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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H股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计划
用于(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2)进一步
提升公司生产能力;(3)偿还银行贷款;(4)全球市场收并购;
(5)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
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H股上市申请审批及
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
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
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
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
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
合同,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
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
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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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五、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H股上市相关决议
的有效期确定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
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H股上市的备案或
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日与行使
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之日。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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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 H 股上市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 H 股上市的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
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向境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就本次 H 股
上市提出申请,并全权办理本次 H 股上市的有关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 H 股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
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及其他情况对
本次 H 股上市的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决定并组织具体实
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比例、发
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
式、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方案、配售比例、定价方式、超额配
售事宜、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和战略投资者的加入(如
有)、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投向计划等具体事宜及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条款批准
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
费用;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和与本次 H 股上市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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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
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
版本,下同)、正式通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配售通函及其他
申报文件;就本次 H 股上市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
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盈利及现金
流预测事宜;批准、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任
何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兼整体协
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
人协议、承销协议(包括香港承销协议和国际承销协议)、关连
/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
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基石投资协议)、保密协议、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协议、收款银行协议、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
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eIPO 协议、其他与本次 H 股上
市相关的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承销商境内
外律师、出口管制律师(如有)、数据安全律师(如有)、行业
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如有)、审计师、内控顾问、收款银
行、ESG 顾问、合规顾问、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海外律
师(如有)等)、豁免申请、服务合同/委任函(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合同)、
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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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 H 股上市
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及在该等
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
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
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公司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
(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
资本市场中介人等)
        、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有)、
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出口管制律师(如有)、数据安全律
师(如有)、审计师、行业顾问、内控顾问、评估师(如有)、
印刷商、公关公司(如有)、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秘书公司、
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
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
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
申请函;批准及签署本次 H 股上市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招股说明书、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函验证笔记等备查
文件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 H 股上市相关费用、发布正式通
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定稿、派发、大量印刷或刊
发招股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香港招股
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配售通函等);批准和签署股份过
户登记协议和 FINI 协议等协议;批准发行股票证书、股票过户
以及在本次 H 股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办理审批、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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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
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投保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办理购买
保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
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
后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
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
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 人 士 代 表 公 司 向 香 港 联 交 所 作 出 电 子 呈 交 系 统 ( E-
Submission System)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
相关使用者资料,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
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
承诺、确认和授权;批准于香港联交所网页上传申请版本招股
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以
及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 H 股上市方案,批准、
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 H 股上市事宜相关的
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
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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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或个人安排提交各项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
或口头)、承诺、确认、授权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
件的任何过程稿)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完成有关商标及知识产
权的注册、招股说明书的注册、递交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
(即 A1 表格,以下简称“A1 表格”
                   )及其他资料和文件),代表
公司与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
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必须、
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的一般
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
及通过 A1 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以
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及批准香港上市费用
的缴纳,向保荐人就流动资金充足性作出确认以及就 M104 表格
(其他需提交信息)中载列的事项及公司其他事项提供确认函,
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如需)提出
豁免申请,批准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
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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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其他相关文件时:
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对 A1 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
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
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变更或撤销该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
公司会一直遵守并告知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其有责任一直遵守
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并确认公司在上市
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告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
东他们有责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
定;
     (2)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在
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资料给香港
联交所,并确认 A1 表格及随表格递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
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3)如果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呈交的 A1 表格
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
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备,或
具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4)在证券开始交易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
则》第 9.11(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香港上市规则》监
管表格的表格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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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5)至 9.11(39)条
的规定在适当的时间向香港联交所呈交文件;
   (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发和沟通消息的步
骤及格式规定。
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V 章)第 5 条和第 7 条的规
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1)条,公司须将上
市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 条所指的释义内)的副本向香
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2)条,公司须
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上市申请相
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1 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存档时,由
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
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2)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
司以及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
的材料及文件。在此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
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
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3)公司之证券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根据《证券及
期货规则》第 7(1)及 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公司代表向
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公告、陈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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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函或其他文件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
第 7(3)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所有香港
证监会存档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
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香
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
权批准。此外,公司承诺会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
需的文件。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批准、签署香港联交所要求
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批准、签署其他
H 股上市按惯例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 A1 表
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
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
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与 A1
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 A1 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
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备查文件;代表
公司批准、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
认函;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对保荐人出具的诉讼查册确认函;
授权保荐人就本次 H 股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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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相关的文件;授权保荐人代表
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 H 股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
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
会就其对于本次 H 股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
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
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
次 H 股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
本次 H 股上市的需要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其他
公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
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 H 股上市完
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
调整和修改;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外上
市监管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度性文
件(如涉及);在本次 H 股上市前和本次 H 股上市完毕后依法在
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
有关注册资本变更和前述文件变更的批准、审批、变更、登记
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事宜;根据境内外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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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起草、修改及采纳其他公司因本次 H 股上市
所必需采纳的公司治理文件;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
主板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七)批准将本次 H 股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
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
(包括通过电子方式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
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
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
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
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募集资金
投资用途及其所需资金金额或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政府部
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及实际需求
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
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
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
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
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在本次 H 股上
市完成后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
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如需)。具体募集资
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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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 H 股上市
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具体办理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在其酌
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 H 股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
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一)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
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
或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
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已就
本次 H 股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以及决定及签署和交
付的所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
骤及所有相关文件,并具体办理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其他事
务。
     (十三)办理本次 H 股上市完成后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四)上述授权应包括在其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
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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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行动
的权利,并涵盖因原申请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9.03 条过期
而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根
据《香港上市规则》要求须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
信息及费用,而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
该等重新提交(如需)之相关事宜。
   以上授权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 H 股上市
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则以上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 H 股
上市完成日、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日及上述授权事
项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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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七、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就公司
发行H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制订以下分配方案:
   在扣除本次H股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博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
股利(如有)后,公司本次H股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H股上市前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的持
股比例共同享有。如公司未能在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内完
成本次发行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会另行审议对公司已形
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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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八、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 H 股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
计师行(以下简称“德勤香港”)为公司本次 H 股上市的审计机
构,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德勤香港按照公平合理
的原则协商确定其审计报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
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
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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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草案)》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
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
司本次 H 股上市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江苏博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
次 H 股上市后适用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
                                       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股东会
                                        审议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草案)
              》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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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草案)
                》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草案)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
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
章程(草案)>及修订、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及各项
制度文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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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
                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为合理控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
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以下合称“责任保险”)。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
表公司在遵循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
守则》、其他相关境外规定及行业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的前提下
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
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
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
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并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
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的事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鉴于公
司董事系本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对象,属于利益相关方,公司
全体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宁波广
弘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申扬创业投资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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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限合伙)需回避表决,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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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一、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申请在
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后的治理结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查同意,董事会提名王程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
   王程先生已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课
程的学习。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江苏博迁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次股东会选举出的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之日
止。王程先生作为独立董事的津贴自任职生效之日起按照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执行。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
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选独立董事候选人、调整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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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二、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 H 股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
关要求,基于王程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前提
下,董事会就公司本次 H 股上市后各董事的角色确认如下:
赵登永先生、蒋颖女士、蔡俊先生。
先生、王程先生。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本次 H 股上市之日起生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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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三、关于选聘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聘请《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席公司秘书、委任《香港
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下的授权代表,负责协助公司
在本次H股上市后与香港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公司
拟聘请:
霞女士;
女士;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单独或
共同全权办理本次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聘任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
整上述人选。公司选聘的《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席公司秘书
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公司委任的《香
港上市规则》下的授权代表的任期自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委任的香港《公司条例》下的授权代表的任期自聘任协议
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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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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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候选人简历
   (1)裘欧特先生
技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高级会计师。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蒋颖女士
经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公司董事兼
董事会秘书。
   (3)张丽霞女士
   张丽霞女士,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
会士,并持有由香港公司治理公会颁发的执业资格。先后于香
港岭南大学取得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于香港都会大学取得企
业管治学硕士学位。现任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秘书部副总监,主要负责管理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及
合规工作。张丽霞女士在上市公司之公司秘书、企业管治及合
规领域拥有逾十五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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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关于公司在香港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相关事项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同意
公司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设立公司在
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委任公司在香港的获授权代表,并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公司秘书处理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事项
并代表非香港公司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项(包括在香
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指定作为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
的地址、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
等)以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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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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