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9: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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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保障所有股东
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
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根据本细则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给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
包括职工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情形。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程序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具体如
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
数之乘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总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
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之乘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总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的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
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可以集中或
分散行使投票表决权。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时(含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数。
  出席会议股东对一位或数位董事候选人累计行使的投票表
决权总数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总数,否则该
股东投票表决无效。出席会议股东对一位或数位董事候选人累计
行使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总数的,
差额部分视同该股东放弃投票表决权。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
表决无效。
  第八条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原则,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
决时只投对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以彼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根据应选
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且
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的董事候选人中最少,因而不能决定其中当
选者时,则应对该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
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
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
时,则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缺额董事。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
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后生效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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