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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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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的决议,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中金辐照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
中设广场B栋19层1915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中华先生主持。公司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
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953,5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517%。
权的股份 155,536,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148%。经验证,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17,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9%。
法律意见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9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853,6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75%。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宣布了表决结
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56,111,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11,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04%;反对 837,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71%;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6,111,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11,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04%;反对 837,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71%;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6,106,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06,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57%;反对 837,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71%;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6,082,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82,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54%;反对 846,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85%;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008,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08,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66%;反对 837,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71%;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联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56,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56,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452%;反对 788,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2%;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联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杨富鹏 李 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许允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