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2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室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共计0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73人,代表公
司股份146,251,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61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72人,代表公司股份18,251,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4,48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8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092%;反对 9,896,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221%;弃权 1,8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88%。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975,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75,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65%;反对 8,988,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83%;弃权 28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2%。
议案 3.《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6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68%;反对 11,309,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656%;弃权 1,3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76%。
议案 4.《关于核定 2025 年度董事绩效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39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9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88%;反对 11,296,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916%;弃权 1,5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6%。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67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7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224%;反对 9,124,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956%;弃权 4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2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张灵溪律师和赵艺雯律师对
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