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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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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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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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5)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相
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5 点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
数字经济产业园 9 号楼黄河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其中: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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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1)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73 人,代表股份
小股东共 972 人,代表股份 18,251,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30%。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97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以外,本次会议的主持人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
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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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 4:关于核定 2025 年度董事绩效薪酬的议案;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无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
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48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8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092%;反对 9,896,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221%;弃权 1,8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6,975,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75,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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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65%;反对 8,988,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83%;弃权 28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议案 3: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6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68%;反对 11,309,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656%;弃权 1,3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76%。
议案 4:关于核定 2025 年度董事绩效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39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9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88%;反对 11,296,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916%;弃权 1,5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6%。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6,67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7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224%;反对 9,124,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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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956%;弃权 4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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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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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标冲: 张灵溪:
赵艺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