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9:26: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明理路238号豫发大厦25层 450003
 电话:0371-6368 6080         传真:0371-6368 1727
              网址:https://jtn.com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5)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相
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5 点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
数字经济产业园 9 号楼黄河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其中:
日 9:15-15:00。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1)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73 人,代表股份
小股东共 972 人,代表股份 18,251,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30%。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97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以外,本次会议的主持人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
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3: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 4:关于核定 2025 年度董事绩效薪酬的议案;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无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
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48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8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092%;反对 9,896,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221%;弃权 1,8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6,975,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75,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65%;反对 8,988,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83%;弃权 28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议案 3: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6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68%;反对 11,309,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656%;弃权 1,3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76%。
  议案 4:关于核定 2025 年度董事绩效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39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9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88%;反对 11,296,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916%;弃权 1,5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6%。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6,67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7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224%;反对 9,124,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956%;弃权 4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标冲:                       张灵溪:
                           赵艺雯: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荣科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