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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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6)-04-33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泉峰汽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159
号公司 101 报告厅举行。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董事
长潘龙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1 名,代表股份 163,797,576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4.8601%。
泉峰汽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
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前述人员中部分人员
通过通讯方式参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泉峰汽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八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审议议案二、三、四、
六、七、八、十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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