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9: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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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6-037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5 月 28 日(星期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6 年 05 月 28 日 09:15~09:2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 年 05 月 28 日 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航安路 30 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 524 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3 人,代表股份 670,679,0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76,194,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70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94,48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950%。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78,241,550 股,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份为 2,300,199 股。根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的相关约定,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公司股份不享
有股东会表决权;此外,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15,312,062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综上,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60,629,289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9 人,代表股份 94,485,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94,48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4950%。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457,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9%;
反对 1,207,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264,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785%;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444,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9%;
反对 1,211,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7%;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251,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827%;弃权 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443,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8%;
反对 1,212,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250,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831%;弃权 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姓名:向姣、张泽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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