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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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6)第 036 号
致: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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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
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召开
(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上海新相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区苍梧路 10 号 T3 办公楼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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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
人股东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持有公司股份 168,881,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0712%。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34 人。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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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
时间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
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284,9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
反对 45,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7,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表决结果:同意 205,952,9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4%;
反对 377,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1%;弃权 7,0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表决结果:同意 206,284,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45,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7,20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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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06,175,2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
反对 158,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弃权 4,0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303,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23%;反对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
表决结果:同意 68,978,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40%;
反对 490,6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0%;弃权 20,798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Inc.、Xia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新余市曌驿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
余市驷驿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俱驿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954,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51%;反对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8%。
表决结果:同意 206,267,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
反对 45,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24,26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396,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7%;反对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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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06,15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
反对 158,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弃权 21,26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286,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43%;反对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9%。
表决结果:同意 206,284,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45,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7,20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表决结果:同意 205,843,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2%;
反对 487,6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3%;弃权 7,0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971,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20%;反对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175,2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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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55,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弃权 7,0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303,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23%;反对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
表决结果:同意 205,817,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0%;
反对 50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9%;弃权 12,5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806,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3%;
反对 524,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1%;弃权 7,20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934,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06%;反对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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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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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李 忠 王怡妮
申 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