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3 - 2026/6/4 2026/6/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14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股份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
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总股本为 202,726,053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2,654,7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股。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实际参与本次分派的股本总数为 200,071,337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20,042,802.20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5 年度不送转股份,因
此,公司流通股增加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
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00,071,337×0.6)÷202,726,053≈0.5921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921 元/股)÷(1+0)=前收
盘价格―0.592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3 - 2026/6/4 2026/6/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股东 ALPHA HOLDING VENTURES LIMITED 和 NEW FORTUNE INTERNATIONAL GROUPLTD.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冠盛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291860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