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41 证券简称:龙旗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3 - 2026/6/4 2026/6/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
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请详见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2026 年 5 月 8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22,590,644 股,其中可参与分配股本为 521,360,707 股(即
公司现有总股本 522,590,644 股剔除 A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1,229,937 股),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60,680,353.50 元(含税)。其中,公司 A 股总股本
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00 元(含税),以此计算 A 股合计
拟派发现金红利 234,550,803.50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进行其他形式利润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
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469,101,607×0.5)÷470,331,544≈0.4987 元/股。
公司本次 A 股权益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87)÷(1+0)
=(前收盘价格-0.498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3 - 2026/6/4 2026/6/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上海龙旗旗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澄迈旗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葛振纲、昆山旗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
规定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待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的通知》
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股。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
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存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890866
特此公告。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