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4 - 2026/6/5 2026/6/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50,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上的股份数 3,571,640 股后的股份数 546,428,3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0.5 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7,321,418.00 元。
(2)本次实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
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总股本=(546,428,360×0.05)÷550,000,000≈0.05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前收盘价格-0.05)÷(1+0)=(前收盘价格-0.05)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进行其他形式利润分配。因此,公司流通
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4 - 2026/6/5 2026/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维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
永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
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
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
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46-5666889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