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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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信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
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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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解任)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2-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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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
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
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文件。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
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二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
内幕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
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
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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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
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公
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追偿。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
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5-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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