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9: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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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2026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九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含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深圳登记结算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交所网站申报和变更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在深交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委托公司披
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
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
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
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
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
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
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
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实施期限届满或完成
预定增持计划后,应及时委托公司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包括增持
股份数量、金额、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如增持期间
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
日向深交所报告并委托公司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
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在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
质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
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执行的,适用本办法关于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
  (二)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适用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受让比例、
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赠与股份的,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受
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深圳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深圳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达到公司总
股本的5%及以上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等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前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增
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及实施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
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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