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九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
负责人,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
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资料。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配合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资料,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建立相关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
事务管理部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
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需要内幕信息知
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10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相关内
容,提醒和督促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前述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使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
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
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
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签署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十八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
束。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如其为公司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参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给予处罚。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追究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为非本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在
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按照法规要求,提请有权部门对其给
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对其提出法律诉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许继电气 公司代码:000400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姓名/ 股东 联系 与公司 关系 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内 登记 登记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 职务
号 名称 代码 电话 关系 人 类型 日期 地点 方式 阶段 容 时间 人
注2 注3 注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
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