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九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披露的以下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
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
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
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承诺的,应当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第一季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应当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七)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八)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引致
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等相关规定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
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事前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定期报告的披露应由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
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文稿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撰
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二)有关议案提请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的披露应由董事会秘书审
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披
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
有关信息,并组织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二)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披露应由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涉及财务会计信息的临时报告还应
由财务负责人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
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传递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规定,对属于直通披露范围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对不
属于直通披露范围的信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业务。
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技
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
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
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
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
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
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
或者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
构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股票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时,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和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
(四)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
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负责公司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
定程序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七)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咨询;
(八)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文
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九)在公司董事会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决议时,
及时予以提醒或提出异议;
(十)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在公司需要在有关的报纸披露
财务或其他信息时,提前做出安排;
(十一)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十二)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
报及披露;
(十三)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若信息披露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
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
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事件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
按照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
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件时,应附上以下文件(如有):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
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五条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等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
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三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
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
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
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
人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
曾发布的敏感信息,应拒绝提供或评论。
(二)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
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可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
即更正。
(三)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
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发布公司内幕信息。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承办。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时,应
当及时以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董事长报告。
以公司名义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
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
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件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