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王宇
流、崔嘉惠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结果进行了审查,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过程,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2026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刊登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在上述通知、公告中告知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14时30分顺利召开,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以上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代理人)共计 271 人,代表股份为 51,941,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899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包括代理人)共计 268
人,代表股份为 25,187,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7%。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到会股东均系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苏博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表决了以下事项:
总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总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总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总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总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关联股东深圳裕龙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博、叶磊均已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总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总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总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总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比例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事项与贵公司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一
致,各事项同意股份数均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2/3。本所律师认为,上
述表决程序、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波
经办律师:王宇流
经办律师:崔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