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86 证券简称:佳力奇 公告编号:2026-020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楼三楼会议室;
事会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
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10,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92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718,93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13%。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6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16,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13,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66%。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
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0,144,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32,3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9,984,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571,8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分别进行了述职。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0,152,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39,5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9,978,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565,4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9,967,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555,2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9,968,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555,4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刘建海律师、张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