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 黔北律意字第 206 号
致: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妮、兰怡焘
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西航路 212 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和《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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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
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告了《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根据公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14:00;网络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月28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
始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5
月28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
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于股权登
记日合计持有 407,192,1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1351%。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87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0,527,0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998%。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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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负责验证。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
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
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审议表决,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 1.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829,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37,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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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6.2486%;反对 29,601,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0415%;弃权 2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9%。
议案 2.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962,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1933%;反对 29,822,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5858%;弃权 8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正文完,下接签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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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郑锡国 张妮
(签字): (签字):
兰怡焘
(签字):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