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116 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
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距 2026 年 5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6 年 5 月 22 日,与本次股东会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4:30,在安徽省安
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43,665,009 股,公
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0,113,550 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因此,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13,551,459 股。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代表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 438,173,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963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5 人,持有公司股份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及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
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
、审议《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1,856,770 股;反对 3,236,7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41,856,770 股;反对 3,236,7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1,976,970 股;反对 3,061,7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
及 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40,268,227 股;
反对 6,676,000 股;
弃权 15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公司股东倪俊龙、左志鹏、戴
黄清、王结霞因回避未参与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拟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40,767,207 股;
反对 6,461,663 股;
弃权 1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2026 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41,076,470 股;
反对 5,969,200 股;
弃权 3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41,532,770 股;
反对 5,434,100 股;
弃权 38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
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因此,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116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
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唐民松
李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