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法律意见书
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3 点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新大
路 2188 号嘉兴斯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权的公司股份 144,276,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0.2473%。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法律意见书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法律意见书
认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以上议案中,9.0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议案 6、议案 8,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兴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本次
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相关议案已经全体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9.01 项议
案已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颜克兵 王 振
___________________
雷梓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