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程晓鸣、刘云(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许继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公司九届三十七次董
事会关于本次股东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并载明了股东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现
场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它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5:30 时在河南省
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季侃先生主持。
经审核,会议召开日期距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布的日期不少于 20 日。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共 1,074 人 , 代 表 股 份
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86,287,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9226%,
均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审核,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405,888,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
反对 5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992%;反对 528,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95%;弃权 1,457,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14%。
表决结果:
同意 405,898,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5%;
反对 5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2%;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464%;反对 514,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46%;弃权 1,46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0%。
表决结果:
同意 405,900,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0%;
反对 5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61%;反对 520,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96%;弃权 1,45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42%。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07,067,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1%;
反对 5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19%;反对 529,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09%;弃权 277,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3%。
表决结果:
同意 405,321,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1%;
反对 1,0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739%;反对 1,054,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46%;弃权 1,498,5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15%。
表决结果:
同意 405,834,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8%;
反对 5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93%;反对 590,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48%;弃权 1,449,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59%。
表决结果:
同意 405,710,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4%;
反对 8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753%;反对 820,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2%;弃权 1,343,7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44%。
表决结果:
同意 405,694,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56%;
反对 8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28%;反对 856,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60%;弃权 1,32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11%。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2026 年 5 月 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的九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九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了上述议案
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未对投票及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具备法定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鉴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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