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79 证券简称:会稽山 公告编号:2026-029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3 - 2026/6/4 2026/6/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24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通过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483,512,871.81 元。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2025
年度以总股本 479,463,409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
份 9,000,000 股,即以 470,463,40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57.69%。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存放于
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 9,000,00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总股本 479,463,409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股本数为 470,463,409 股。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70,463,409 股×0.30 元/股)÷479,463,409 股≈0.2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1+0)=(前
收盘价格-0.2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3 - 2026/6/4 2026/6/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
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3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7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1188579
传真电话:0575-84292799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杨绍路 2579 号
邮政编码:312032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