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2 证券简称:拓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5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存
放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82,693,012 股,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 的 1,267,894 股后 的 281,425,118 股为 基 数,以 此计算 拟合 计 派发 现金 红 利
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
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281,425,118×0.33)÷282,693,012≈0.329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CHIANG CHIEN
及吕光泉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3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4188000-8089
联系邮箱:ir@piotech.cn
特此公告。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