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到独立董事 2 人,独立董事陈易平先生担任会议召集人并主持本次会议。经与会
独立董事审议,会议就以下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审核意
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
整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并同意以 2.90 元/股的价格向 1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29.6071 万股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及意见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易平、朱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