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8: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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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管理水平,
      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
      权、利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和行业特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认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于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执行董
      事及独立董事。公司党委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公司
      股东会单独审议确认。
第三条   薪酬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
      酬管理。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市场导向、行
      业属性和公司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体现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对等。
      (三)坚持绩效导向、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业绩升薪
      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考核结果相挂
      钩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效益决定薪酬、个人绩效与团
      队业绩捆绑、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机制。
第四条   企业党建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相应权重计算年度综
      合考评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董事个人任期制和契约化考
      核结果,以此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度考核
      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
      与薪酬相挂钩的考核体系。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构。公司人
      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证券法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
      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系数确定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增量奖励和专项奖励收入五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
      (一)基本年薪定义
      基本年薪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体现岗位
      价值和满足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年薪原则上不高于基本年薪
      与绩效年薪之和基准值的40%。
      (二)基本年薪核定
      董事基本年薪按其任期开始的上一年度深圳城镇非私营单
      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任期内基本年薪原则上保
      持不变。董事长基薪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总裁)系数为
      响,每年度固定发放。
第八条   绩效年薪
      (一)绩效年薪定义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综合考评系数和绩效调节系数挂钩的浮
      动收入,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经考核利润总额
      情况确定。绩效年薪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
      基准值的60%。
      (二)绩效年薪核定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综合考评系数×规模调节系
      数×个人分配系数。
      董事绩效年薪基数按任期开始的上一年度广州地区城镇非
      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倍确定。
      董事年度综合考评系数根据综合考评得分和考评等级确定,
      最高不超过1.2。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由党建考核得分和经营
      业绩考核得分两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30%和70%。
考评等级         考评得分                          综合考评系数值
 优秀        95 分(含)以上                         1.0-1.2
 称职        85 分(含)-95 分                     0.75-0.95
基本称职       80 分(含)-85 分                      0.5-0.7
不称职          80 分以下                            0
       表1:年度考核综合考评得分与考评系数对应表
       规模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年度考核利润总额完成情况和完成
       值确定,最高不超过1.2,采用线性插值方法计算。
       年度考核利润总额P(万元)                        规模调节系数值
                               ?P≥5000              0.6
            增亏
 P<0                           0            减亏           5000≤?P<10000             0.7-1
                               ?P≥10000                1.1
 P>0
                P>100000                               1.2
       表2:年度考核利润总额与规模调节系数对应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根据个人任
       期制和契约化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称职
       的,以董事长年度绩效年薪为基数,总经理(总裁)分配系
      数为0.95,其他副职分配系数为0.6至0.9;个人考核结果为
      基本称职的,总经理(总裁)分配系数不得超过0.75,其他
      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不得超过0.6;个人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九条   任期激励
      (一)任期激励定义
      任期激励是指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
      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水平的10%以内确定。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综合考评在基本称职等级及以上的,可领取
      任期激励。
      (二)任期激励核定
      任期激励=(任期内基本年薪+任期内绩效年薪)×10%×任期
      激励分配系数。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任期激励分配系数为1;任
      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任期激励分配系数为0.6;任期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任期激励分配系数为0,不得领取任
      期激励。
      (三)任期激励发放规则
      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个人原因任
      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高管岗位实
      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发放任期激励:
      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法律纠纷
      损失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以
      及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条   增量奖励
      (一)增量奖励定义
      增量奖励是对企业完成考核利润总额目标,且经审计的归母
      净利润较前三年同口径平均值实现增长时,对经审计的归母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收益等事项后,其完成实绩超过归母净
      利润目标值的部分(含减亏),在有现金流保障下给予的奖
      励。
      (二)增量奖励计提规则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量奖励每年度总额根据考核归母净
      利润完成值超额幅度分段、分比例计提:
      增量奖励总额=∑(扣非归母净利润超额部分×计提比例)
      表3:实际较目标利润增长率和企业负责人增量奖励计提比
      例对应表
 考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增量奖励计提比例
        (0,50〕                3%
       (50,100〕               5%
        大于 100                7%
董事个人分配金额不超过企业领导班子增量奖励平均数的
行。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量奖励按本方案执行。其他
人员的增量奖励由公司根据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制度进行分
配。已按本方案计提增量奖励的,不得再对同一激励对象就
同一激励事项实施重复激励。
(四)增量奖励发放规则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实施增量奖励:
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
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对财
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影响的情况;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增量奖励
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
    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负有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奖励是指公司在创新驱动、资本运作、重大项目投资、
    资产盘活、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
    贡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报专项奖励,具体奖励金额
    及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薪酬、奖励为税前收入,不包括公司为个人缴纳的社
    保、公积金等按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公司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按照
    国家政策及当地有关政策执行;企业年金等福利根据企业
    相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缴存
    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
    过上一年度企业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倍。
第十四条 公司可通过实施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
    分红、增量激励、项目跟投等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进
    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按规定审核通过后执
    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
     核年度每年进行清算,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可在不
     超过预测绩效年薪50%的范围内按月预发,未完成序时进
     度的,不得预发绩效年薪。年薪清算时根据考核结果对已
     预发部分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经营性业绩完成值低于上一年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原则上应下降或不增长;
     企业当年新增经营性亏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年薪原则上应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
第十七条 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2年内支付,原则上从任期结束
     经审计后的第一年起按6:4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八条 增量奖励采用递延方式兑现,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支付。
     为了避免短期行为,鼓励企业平稳增长,兑现期若出现大
     幅波动导致未完成年度目标利润,需对之前年度考核归母
     净利润超额部分进行修正,重新核定增量奖励剩余发放额
     度。实际完成值按修正后考核归母净利润超额部分累计数,
     目标值按已获增量当年的目标利润。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分配系数可结合业绩目标挑战性及完成
     情况,在企业考核优秀,个人考核结果也为优秀且工作表
     现特别突出的前提下,分配系数上限可以突破0.9,但最高
     不能超过1.5,具体分配系数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标准发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
     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之外领取任何其他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薪酬兑现
     (一)因工作需要,公司决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发生变动的,按任职时间段计算当年薪酬。涉及岗位变
     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岗位标准计发薪酬。除按
     当年在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公
     司领取薪酬。
     (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基本
     年薪和绩效年薪按工作时间、绩效完成情况计发,未满
     考核周期的任期激励不再发放。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损害所属企业利益或
     违规违纪而被辞退的,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增量
     奖励不予发放,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病不在岗的,病假期间基
     本年薪按80%核发,绩效年薪按有关规定办理。病假超
     过停工医疗期规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工伤不能到岗工作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
     提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专项奖励、增量奖励、中长
     期激励等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参股
     企业或其他本企业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
     (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
     因特殊情况需在下属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
     应全额上交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薪酬追索扣回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针对退休、岗位调整、离职的管理人
     员同样适用,包括但不局限以下情形:
     (一)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依据其
     所受处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扣减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
     激励收入。
     (二)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
     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停止支付其
     在此期间薪酬;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
     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暂
     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
     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发生违纪违法犯罪
     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减当年绩效年薪以及本
     任期内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三)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
     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四)在聘期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
     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
     据情节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
     或全部追回,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五)企业存在虚报经营、财务数据等行为的,取消公
     司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并取消其领取
     当年增量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
     责。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六)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财务政策、
     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取
     得的收入,除应予扣回外,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追责、问责,视事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务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监管机构日后发
     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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