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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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8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5
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拟
相互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
保额度为不超过29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专项贷款、远期外汇、并购贷或开展其他日常经
营融资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抵
押担保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
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
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
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业务需要办
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的有效
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
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
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黄保字008号),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黄山光洋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光洋传动”)与中行黄山分
行在2026年5月11日至2029年5月10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
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
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常州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05002]浙商银高保字[2026]第00014号),为
公司与浙商银行常州分行在2026年4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期间形成的债务
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
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以下简称“建行黄山高新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HTC340695600ZGDB2026N004),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光洋传动与建行黄山
高新区支行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陆千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
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行黄山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
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
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天海同步与浙商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民币捌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
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
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
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
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
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
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
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公司与建行黄山高新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与债务人在2026年5月27日至2031年5月26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
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
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
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陆千万元整。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
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49,927.72万元,占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6.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
担保的情况,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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