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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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6-021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夏英、陈海军、浙商创投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陈夏英、陈海军、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15年3月26日,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夏英、一致行动人陈海军与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商创投)三方签署了涉及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等内容的《合作框架协议》,后
续与浙商创投指定主体陆续签署相关配套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以及相关配套
协议签署情况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未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在2015年11月30
日上市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
稿)》以及前期相关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中,《合作框架协议》和相关配套协
议等约定内容未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提示披露。
  上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三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
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夏英、陈海军、浙商创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及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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