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8: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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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95 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5: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 305 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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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5: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 305 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陈翔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4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115,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8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09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87%。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由于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股东会无现场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
为准。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0,399,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394,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3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45%;反对65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39%;弃权6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717%。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393,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3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73%;反对6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47%;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680%。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440,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0,286,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6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赵连冠
                                      ________________
                                           石小琦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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