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 宝钢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8 1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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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
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或“《限
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内部激励需求发生变化,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总量由 44,000 万股调整为 43,798.90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 1,900 人调整为 1,793 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0,000
万股调整为 36,798.9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000 万股调整
为 7,000 万股。公司对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
票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根
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及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辞职等原因放弃认购,不再纳入激励范围,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批准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4.49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1,7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798.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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