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等作出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任免等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
根据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有权决定下列资
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
(一)公司签订与日常交易相关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合同: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 5 亿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 5 亿元。
(二)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本处“交易”
包括的事项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交易”的规定,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
担保除外):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少于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本处“关联交易”包括的
事项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交易。
在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
决议。董事长认为交易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总
经理应将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财
务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总
经理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权利,承担相应
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管理职责,
集体讨论并决定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为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与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案、会议议程及参会人员经总经理审定后,应提前通知;
(二)可由总经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范围协调解决的一般事项,可以不
列入总经理办公会正式议程;
(三)对列入会议正式议程的事项,先由分管高级管理人员介绍事项基本情
况,然后组织参会人员讨论并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决议;
(四)如遇临时性、紧急性的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同意,可由参会人员直接
在会议上提出、讨论、决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责权统一的原则,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决议前,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的,总经理应
当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内容
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决定;
(五)与会人员、会议记录员签字;
(六)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决议的落实,
并将监督情况及时上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机密,严
禁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
承担责任,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
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从其规定,并及时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生效,2022 年 4 月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