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
料及审核相关事项,现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
资格。
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
的持有人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编制的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
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