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 同德 公告编号:2026-06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
化工”)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65,388.7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2.1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和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 30 亿元的
担保额度(最终以实际担保额度为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
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 30 亿元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
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以及对被担保
方已提供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等相
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
德爆破”)、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与晋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忻州忻府区支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签署《展期协议》。
本次签订的《展期协议》为公司原借款业务展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
及同德科创为公司本次展期借款提供担保续作。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和同德科
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前次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109)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
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65,388.72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65,388.72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134,611.28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177.4248 万元
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
品);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事项:专用化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分支机
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
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同德化工总资产 342,546.63 万元,
负债总额 251,725.83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69,419.00 万元,净资产 90,820.80
万元,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7,236.58 万元,利润总额-110,502.56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9,341.21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同德化工总资产 341,068.42 万元,负债总额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8,642.40 万元,利润总额-1,230.14 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09.8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公司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于《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129)。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忻府区支行
债务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①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 118,729,809.70 元。②前述主债
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等,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
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差旅
费及其他费用)。③债权人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含该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20
日(含该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
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
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主
合同或相关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
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
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等,以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
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
证人之间不分份额,对债权人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
一个保证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不论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是否持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
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债权人是否执行了该等任何其
他担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以及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均不因此减
免或受到其他影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
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保证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
责任。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4)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5)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
绝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6)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借款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展期
后变更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以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0 亿元,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65,388.72 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
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82.10%,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 33,074.16 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