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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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债券代码:127089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层会议室;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4 人,代表股份 1,700,187,60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6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72,284,2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5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07 人,代表股份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1 人,代表股份 128,128,6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13%。
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1,696,397,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71%;反对 3,159,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38,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18%;反对 3,159,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56%;弃权 631,1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6%。
  表决结果:同意 1,696,540,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55%;反对 3,248,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481,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38%;反对 3,248,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57%;弃权 397,7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5%。
  表决结果:同意 1,696,367,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3%;反对 3,154,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08,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84%;反对 3,154,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22%;弃权 665,4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4%。
  表决结果:同意 1,696,372,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6%;反对 3,359,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13,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26%;反对 3,359,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3%;弃权 454,9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1%。
  表决结果:同意 1,696,339,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37%;反对 3,333,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280,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66%;反对 3,333,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9%;弃权 514,4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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